給付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2年度,644號
TPHV,92,重上,644,200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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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四四號
   上 訴 人  弘昇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簡玉系
   訴訟代理人  張英郎律師
   被 上訴人  臺灣捷敏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士邁
   訴訟代理人  莊國偉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准由賴簡玉系為上訴人弘昇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
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甚明。查本件被上訴人弘昇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於本院繫屬中由黃涂嬌妹變更為賴簡玉系,有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影本附卷可稽,揆之前揭說明,賴簡玉系既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其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湯 美 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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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捷敏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昇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