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592號
CHDV,106,司促,7592,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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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
債 權 人 金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育偕
債 務 人 源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林伯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玖萬伍仟元及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新臺幣伍
  佰元。
二、本件利息起算日應從約定之清償日106年6月15日起算,是逾
  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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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源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峯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