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三八六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歸還原告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萬元,並協助辦理地上物第一次 保存登記。
二、陳述:被告係佳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用不當手段騙取客戶信任,領走花 旗銀行融資貸款三億四千萬元,惡性倒閉,交給泰堡建設公司負責人王治中之房 屋,至今未辦理保存登記,爰依民法第三四八條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否認有詐財之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維持原審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在案 ( 詳如附件)。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炳 禎
法 官 蘇 素 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 閣 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