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 告 蔡靜莉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 告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訴訟代理人 張宜琪
被 告 良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慧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律師
被 告 鄭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O六年度訴字第十九號、臺灣高等法院一O六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一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9號、臺灣 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131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