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946號
CHDV,106,司促,6946,2017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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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946號
債 權 人 張禕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勝任楊儒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二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狀主張票據權 利,惟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資料支票影本,其背面所載之提 示人為楊淑靜,而非張禕慧,是經本院於106年8月10日裁定 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張禕慧為票據權利人之 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於同 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 ,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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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