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賈國浩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 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 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 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蔡 光 治
法 官 雷 元 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德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