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5年度,2號
CHDV,105,訴更(一),2,2017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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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賴芳景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賴清雄
      賴清家
      賴清東
      賴清鎮
      賴羅秋蓮
      賴雅惠
      賴威銘
      賴威傑
      賴志濤
      賴志郁
      賴見蓮
      賴麗香
      黃月
      黃素
      黃朝中
      黃朝承
      張文明
      張金山
      蔡張玉英
      陳佳儀
      陳安宏
      陳銘嘉
      陳銘淵
      陳鳳玟
      陳鳳珍
      賴黃秀
      賴品
      賴碧純
      賴碧珍
      賴文忠
      賴文清
      賴國振
      黃賴富貴
      賴香美
      黃文桂
      黃秉弘
      黃志平
      黃誼真
      賴茂雄
      賴炳賢
      賴天賜
      賴德旺
      吳賴鶴
      賴玥汝
      黃賴專
      賴秋霞
      江蘇秀枝
      張蘇秀雲
      蘇秀霞
      蘇秀菊
      許秀育
      蘇仟雯
      蘇惠卿
      蘇錦華
      蘇其祥
      蘇金川
      吳承祐(即賴瀧泰之遺產管理人)
      李路宣(即賴國謝之遺產管理人)
      賴佩婷(即賴茂華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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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