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885號
CHDV,105,訴,885,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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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5號
原   告 查貴珍
訴訟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佾瑞
被   告 吳清貴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被   告 吳雯婷
      鼎程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吳雯婷等因涉有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之犯罪嫌疑,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審 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 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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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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