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66號
CHDV,105,訴,766,2017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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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6號
原   告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鄭武統
      王月香
      鄭佳章
      羅月汝
      王昌源
      陳樹永
      鄭凱若
      陳花
      鄭旭晃
      鄭秀敏
      鄭伯照
      鄭伯勳
      鄭伯陽
      陳誌鵬
      陳誌和
      陳景華
      陳明月
      陳玟秀
      鄭美花
      蕭義博
      許富榤
      許見洲
      許秀玫
承受訴訟人 陳俊廷(即陳勝全之繼承人)
      陳淑茹(即陳勝全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許
富榤已於訴訟進行中即民國106年4月27日死亡,原告應補正下列
事項。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被告許富榤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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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