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02號
CHDV,105,訴,402,2017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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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林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聰明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4,78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4,66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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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