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298號
TPHM,92,附民,298,200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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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台灣超級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七六號),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如附件。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 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 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 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卅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政 雄
法 官 趙 功 恆
法 官 李 春 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柳 秋 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卅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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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超級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