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台灣超級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七六號),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如附件。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 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 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 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卅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政 雄
法 官 趙 功 恆
法 官 李 春 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柳 秋 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卅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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