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蕭銪廷
法定代理人 蕭塗城
人
謝錦珠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蕭銪廷與被上訴人高麗花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依其狀旨
內容係對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查蕭銪廷尚未成年,無訴
訟能力,其上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即不合法;且核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233元,應徵裁判費15,690元
,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通知上訴人應速於法定期間內補正由法
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於有合法上訴後並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以內逕向本院補正繳
納如數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