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二六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李美寬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六四號,中華
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
年度偵字第三四七0號),提起上訴,及由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併辦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偵字第二0五五三號、第二三○五五號、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偵字第一0八六二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偵字第二
二五七號、九十三年偵字第三八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子○○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如附表一編號1、29、31、32、35 所示之扣案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子○○有妨害自由、侵占、恐嚇等前科,最近一次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四八七號簡易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同年十二月十七日確定,九十一年四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因生意失敗,缺錢週轉,自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起,竟思 以攜帶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可作為兇器使用之起子、扳手等物,破壞門窗侵入辦 公處所等之方式,竊取他人之動產,並恃以為生活之資,以之為常業。其單獨或 分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隻」、「小張」「白猴」(即阿祥)、「老 K」、鄧文龍等成年男子,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H ○○等人所有之物(詳如附表一一覽表)。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晚上十二時許, 子○○與前揭「小張」成年男子侵入臺北市○○區○○路四段二六七號九樓及十 一樓,竊取桌上型電腦主機九部、筆記型電腦五部、液晶顯示螢幕一台、領帶夾 (珍珠)二個、諾基亞手機(機型8310,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 0 )乙具(如附表一編號28),子○○嗣將該手機賣予不知情之蔡志銘(業經檢 察官不起訴處分),經警循線於九十二年九月三日約談到案。九十二年七月六日 凌晨零時許,子○○與上開綽號「阿祥」之成年男子,竊取新竹縣竹北市○○路 一九二號,由天○○所開設之「臺師補習班」內之電腦主機三台、液晶螢幕三台 、列表機二台、攝影機一台及投影機一台(共價值新台幣二十萬元),得手後, 二人再一同將上開物品搬至子○○所駕駛之車牌AQ─六五三七號自小客車後車 廂,嗣於同日凌晨一時二十五分許,在同路一九六巷巷口當場為警查獲,扣得其 等所有行竊所用之大型綠色一字起子、紅色十字起子及活動扳手各一支,「阿祥 」則趁隙逃逸(如附表一編號29)。九十二年八月二日零時三十分、同日三時許 ,與上開綽號「老K」之成年男子,持「老K」所準備之起子等犯罪工具,竊取
台中市某不詳公司內之電腦一部、行動電話十一部、電話機一部、洋酒一瓶、裝 飾品四個,破壞彰化縣員林鎮○○路五二四號三樓之門鎖後,竊取電腦五部(整 組主機含外殼)、十三部(硬碟、CPU、光碟機、RAM及風扇)、液晶螢幕八部後 ,置於子○○所有之車牌AQ─六五三七號自用小客車內,於當日凌晨七時許回 到台北市○○區○○路二五八號之一號前,為警查獲,綽號「老K」則趁機逃離 現場,扣得「老K」所有用以行竊之起子七支(如附表一編號30、31)。另子○ ○單獨或分別與前開「大隻」、「小張」之成年男子,自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至九 十二年五月十二日,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7號之物,其中遭竊之寅○○( 如附表一編號2)曾報警採證,並在H○○(如附表一編號1)處所扣得其等所有 行竊所用之起子九支、扳手二支、尖嘴鉗一支,經警比對採得之DNA,於九十 二年八月十五日約談子○○到案,子○○坦承上開犯行而查獲。九十三年一月十 六日凌晨二時十五分許,子○○與鄧文龍之成年男子,以起子、鉗子、扳手將台 北縣蘆洲市○○路四0八巷十六號之詠閎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窗戶鐵窗螺絲拆下 ,入內竊取財物未遂,被廖乾良發現報警,經警據報前往圍捕,當場查獲鄧文龍 及子○○二人,並扣得其等所有用以行竊之工具起子九支、鉗子一支、扳手二支 、手套二副、膠帶一綑、黑色袋子一個(如附表一編號32);另子○○與前開綽 號「白猴」之成年男子,分別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凌晨二時許、九十三年一月 十二日早上八時許、侵人戌○○、簡宏汶之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二四七號、 臺北縣新莊市○○路三五○號內行竊財物,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凌晨三時三十分 許,侵入台北縣新莊市○○路三五三號內行竊,被己○○發現,將子○○制服後 ,報警處理,扣得其等所有,行竊作案工具起子二支、手套一雙(如附表一編號 33、34、35)
二、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安分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蘆洲分局報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 。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子○○,對於右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H○○、寅○○、戊○ ○、辛○○、D○○、黃○○、申○○、E○○、亥○○、庚○○、酉○○、地 ○○、宙○○、G○○、午○○、A○○、癸○○、丁○○、乙○○、B○○、 巳○○、甲○○、宇○○、玄○○、C○○、丑○○、高文華、辰○○、天○○ 、魏顯隆、廖乾良、戌○○、簡宏汶、己○○等人之指述及證人即大廈管理員蔡 蕙、邱國忠等人證述之被害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領回失竊物品所出具之贓物認 領保管收據三紙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9、31、32、35之行竊所 用兇器起子二十九支、扳手五支、鉗子二支、手套三副、膠帶一綑及黑色袋子一 個等工具可資佐證;另遭竊之被害人寅○○(如附表一編號2)曾報警採證,經 警比對採得之DNA,與被告子○○之DNA型別相同,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醫字第○九一○二八五一三○號、九十二年八月 七日刑醫字第○九二○一二二四五三號鑑驗書各一份在卷可憑。被告之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竊盜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本件被告子○○自承,其於九十一年年初,經營檳榔攤生意,後來因經營不順 而收攤,自九十一年十月間起,因生活壓力及銀行貸款轉不動而開始再度行竊, 期間,如是實欄所載,雖經警多次查獲,因生活所需,仍不斷行竊,迄九十三年 二月二十日再為警查獲,並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准予羈押迄今,顯然被告自九 十一年十月九日起,為了生活所需,一再靠行竊為其生活之資,且以之為常業。 核被告子○○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被告與綽號「大隻 」、「小張」「白猴」(即阿祥)、「老K」、鄧文龍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竊 盜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公訴人以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提起公訴,惟被告所為應係犯同法 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犯,已如前所述,因檢察官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與 本院所認相同,爰變更檢察官之起訴法條。被告子○○有妨害自由、侵占、恐嚇 等前科,最近一次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以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四八七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同年十二 月十七日確定,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易科罰金執刑完畢,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稽,其於受有 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檢察官移送併辦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偵 字第二0五五三號(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竊取丙○○、卯 ○○、壬○○、F○○、未○○部分除外,詳後述)、二三○五五號、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偵字第一0八六二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 年偵字第二二五七號、九十三年偵字第三八二七號之犯行,雖未經起訴,惟與公 訴人起訴部分有常業犯之實質上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 予審理,附此敘明。扣案之上開起子二十九支、扳手五支、鉗子二支、手套三副 、膠帶一綑及黑色袋子一個,為被告與共犯所有,供行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陳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上開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有 實質上一罪關係之常業竊盜犯行(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竊 取丙○○、卯○○、壬○○、F○○、未○○部分除外,詳後述),原審均未及 審究,尚有未合,檢察官、被告上訴請求併案審理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 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品行、身體狀態、生活雖有壓力,未思尋正途解決,一 再之犯案行竊、所用之手段、對社會治安所生之危害甚鉅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就扣案之物為沒收之諭知如前所 述。
四、末查,本件常業竊盜犯行,係因被告子○○於九十一年年初所經營之檳榔攤生意 不好而收攤,自九十一年十月間起,因生活壓力及銀行貸款轉不動而開始再度行 竊,此為被告所自承之事,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 五三號移請併案審理部分(原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八七號),其中如附 表二所示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竊取丙○○、卯○○、壬 ○○、F○○、未○○部分,顯係於本件常業竊盜犯行之九、十個月前,基於另 外之原因所為,與本件尚無實質上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為審理,該部
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劉 壽 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婷 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常業竊盜)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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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害人 │ 行竊時地 │共犯及作案方式│附記(財損及扣得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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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一年十月│「大隻」,以螺│電腦四十台(向中山分局中山│
│ 1 │ H○○ │九日;臺北市│絲起子及扳手破│一派出所報案)。扣得作案用│
│ │ │中山北路一段│壞門鎖 │起子九支、扳手二支、鉗子一│
│ │ │八十五號六樓│ │支 │
│ │ │、七樓 │ │ │
├──┼────┼──────┼───────┼─────────────┤
│ │ │九十一年十月│ 同右 │電腦主機一部、電腦處理器三│
│ 2 │ 寅○○ │九日;臺北市│ │顆、數位相機一台、筆記型電│
│ │ │中山北路一段│ │腦一台(向中山分局中山一派│
│ │ │八十五號九樓│ │出所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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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一年十二│「小張」,以起│電腦主機六台、伺服器二台、│
│ │ │月三十日;臺│子、扳手破壞門│電腦CPU十一顆(向大安分局 │
│ 3 │ 戊○○ │北市○○路一│鎖 │瑞安派出所報案) │
│ │ │段二三五號二│ │ │
│ │ │樓、三樓 │ │ │
├──┼────┼──────┼───────┼─────────────┤
│ │ │九十二年一月│「小張」,持起│電腦主機三部、液晶螢幕十六│
│ │ │二十二日;臺│子、扳手破壞門│部、筆記型電腦四部、數位相│
│ 4 │ 辛○○ │北市○○○路│鎖 │機二部(向中山分局中山一派│
│ │ │二段四十五巷│ │所報案 │
│ │ │二十一號五樓│ │ │
├──┼────┼──────┼───────┼─────────────┤
│ │ │九十二年一月│ 同右 │大門遭破壞,無財損(向中山│
│ │ │二十二日;臺│ │分局一派出所報案) │
│ 5 │ D○○ │北市○○○路│ │ │
│ │ │二段四十五巷│ │ │
│ │ │二十一號三樓│ │ │
├──┼────┼──────┼───────┼─────────────┤
│ │ │九十二年一月│ 同右 │電腦四部、電腦螢幕一部(新│
│ │ │二十二日;臺│ │台幣二十五萬元)(向中山分│
│ 6 │ 黃○○ │北市○○○路│ │局中山一派出所報案) │
│ │ │二段四十五巷│ │ │
│ │ │二十一號 │ │ │
├──┼────┼──────┼───────┼─────────────┤
│ │ │九十二年一月│ 同右 │電腦主機八台、液晶螢幕二台│
│ │ │二十二日;臺│ │(向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報│
│ 7 │ 申○○ │北市○○○路│ │案) │
│ │ │二段四十五巷│ │ │
│ │ │二十一號七樓│ │ │
├──┼────┼──────┼───────┼─────────────┤
│ │ │九十二年一月│「小張」,以起│新台幣二萬二千元、液晶螢幕│
│ 8 │ E○○ │二十七日;臺│子、扳手破壞大│一台、筆記型電腦一台、電腦│
│ │ │北市○○○路│鎖 │主機二台(向中山分局中山二│
│ │ │四十號二樓 │ │派出所報案) │
├──┼────┼──────┼───────┼─────────────┤
│ │ │九十二年二月│「小張」,以起│液晶螢幕二台、電腦主機二台│
│ 9 │ 亥○○ │六日;臺北市│子、扳手破壞門│、新台幣二萬元、洋酒二瓶、│
│ │ │敦化南路二段│鎖 │郵票新台幣一萬元(向大安分│
│ │ │一號十二樓 │ │局安如派出所報案) │
├──┼────┼──────┼───────┼─────────────┤
│ │ │九十二年二月│ 同右 │電腦主機一台(向大安分局安│
│ │ │六日;臺北市│ │和派出所報案) │
│ │ 庚○○ │大安區敦化南│ │ │
│ │ │路二段一號八│ │ │
│ │ │樓之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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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二月│「小張」,以起│液晶螢幕九台、人民幣約六千│
│ │ │九日;臺北市│子、扳手破壞門│元、美金約一千二百元、港幣│
│ │ 酉○○ │南京西路三四│鎖 │約八千五百元(向大同分局延│
│ │ │八號之一,九│ │平派出所報案) │
│ │ │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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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二月│「小張」,以起│電腦主機一部(向大同分局延│
│ │ 地○○ │十七日;臺北│子、扳手破壞門│平派出所報案) │
│ │ │市○○○路二│鎖 │ │
│ │ │十五號八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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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二月│ 同右 │電腦主機五部、液晶螢幕五台│
│ │ 吳明珠 │十七日;臺北│ │、美金約一千元、存摺一本、│
│ │ │市○○○路二│ │支票(向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
│ │ │十五號六樓 │ │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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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二月│ 同右 │電腦主機六部(價值約新台幣│
│ │ G○○ │十七日;臺北│ │四萬八千)(向大同分局延平│
│ │ │市○○○路二│ │派出所報案 │
│ │ │十五號九樓 │ │ │
├──┼────┼──────┼───────┼─────────────┤
│ │ │九十二年二月│ 同右 │電腦主機一台、新台幣約一千│
│ │ 午○○ │十七日;臺北│ │元(向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報│
│ │ │市○○○路二│ │案) │
│ │ │十五號五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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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二月│ 同右 │筆記型電腦一台、音響一台、│
│ │ │十七日:臺北│ │電腦CPU一顆、零錢約五百│
│ │ A○○ │市○○○路二│ │元(向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報│
│ │ │十五號五樓之│ │案)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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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二月│「小張」,以滅│監視錄影設備一台(向大安分│
│ │ 癸○○ │十九日;臺北│火器打破大門玻│局安和派出所報案) │
│ │ │市○○路○段│璃入內行竊 │ │
│ │ │二六七號四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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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二月│ 同右 │筆記型電腦五部、電腦主機九│
│ │ │十九日;臺北│ │台、數位相機一台、行動電話│
│ │ 丁○○ │市○○路○段│ │一具、液晶螢幕一台、PDA一 │
│ │ │二六七號九樓│ │台、珍珠領帶(向大安分局安│
│ │ │、十一樓 │ │和派出所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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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二月│ 同右 │電腦七台、筆記型電腦一台、│
│ │ │十九日;臺北│ │燒錄機一台、印表機一台、液│
│ │ 乙○○ │市○○路○段│ │晶螢幕六台、翻譯機一台、PD│
│ │ │二六七號八樓│ │A二台、護照一本、台胞證一 │
│ │ │ │ │本、港幣二千元、HD一顆、新│
│ │ │ │ │台幣二千元(向大安分局安和│
│ │ │ │ │派出所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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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二月│ 同右 │筆記型電腦二台、液晶螢幕三│
│ │ │十九日;臺北│ │台、電腦主機四台、電腦CPU │
│ │ │市○○路○段│ │一顆、投影機、人民幣約一萬│
│ │ B○○ │二六七號六樓│ │元、新台幣一千一百三十二元│
│ │ │ │ │、美金七百四十一元、港幣六│
│ │ │ │ │百元(向大安分局安和派出所│
│ │ │ │ │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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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三月│獨自一人持起子│新台幣一千元、個人電腦三部│
│ │ │二十九日;臺│破壞門鎖 │、液晶螢幕六部、硬碟三個、│
│ │ 巳○○ │北市○○路三│ │`介面卡三十片、滑鼠七個、 │
│ │ │一八巷一號一│ │記憶體三個(向中山分局建國│
│ │ │樓 │ │派出所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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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四月│獨自一人持起子│筆記型電腦一部、電腦主機一│
│ │ │四日;臺北市│、扳手破壞門鎖│部、液晶螢幕一部、COMPAQ電│
│ │ 甲○○ │吉林路二九0│ │腦主機一部、硬碟六顆、中央│
│ │ │號 │ │處理器五顆、記憶體五顆、新│
│ │ │ │ │台幣八萬元(向中山分局民權│
│ │ │ │ │一派出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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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四月│獨自一人持起子│記憶體五個、電腦主機五個、│
│ │ 宇○○ │五日;臺北市│、扳手破壞門鎖│硬碟五個、光碟機一部(向中│
│ │ │興北路四八八│ │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報案) │
│ │ │巷二弄七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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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五月│獨自一人持起子│液晶螢幕二部、數位相機一台│
│ │ 玄○○ │六日;臺北市│、扳手破壞門鎖│、玉製雕佛一尊、新台幣五萬│
│ │ │龍江路二四九│ │元 │
│ │ │巷四號一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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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五月│獨自一人持起子│電腦主機一台、筆記型電腦一│
│ │ │四日;臺北市│、扳手破壞門鎖│台、CPU八顆、RAM八顆、HD八│
│ │ C○○ │民族東路五一│ │顆、美金一千五百元、新台幣│
│ │ │二巷十三號一│ │一萬元(向中山分局建國派出│
│ │ │樓 │ │所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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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五月│獨自一人持螺絲│電腦主機三台、印表機一台(│
│ │ 丑○○ │九日;臺北市│起子侵入 │向中山分局長春派出所報案)│
│ │ │長春路一四七│ │ │
│ │ │之一號二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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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五月│獨自一人持螺絲│相機二台、電腦一台、電腦主│
│ │ │十二日;臺北│起子、板手破壞│機板四塊、光碟機四個、行動│
│ │ 高文華 │市○○○路二│門鎖 │電話一具 │
│ │ │段九十二號二│ │ │
│ │ │樓、三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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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二月│「小張」,以滅│電腦主機九台、筆記型電腦五│
│ │ │十九日零時;│火器打破大門玻│部、液晶顯示幕一台、領帶夾│
│ │ 辰○○ │臺北市大安區│璃入門行竊 │(珍珠)二個、諾基亞手機(│
│ │ │信義路四段二│ │機型9310序號:000000000000│
│ │ │六七號九樓及│ │720門號:0000000000)乙具 │
│ │ │十一樓 │ │,共計新台幣約三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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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七月│「白猴」(即阿│電腦主機三台、SAMPO液晶螢 │
│ │ │六日;新竹縣│祥),以起子、│幕三台、HP LASER JET1000 │
│ │ │竹北市竹仁里│扳手破壞門鎖 │列表機二台、NEC MODETVT45 │
│ │ 天○○ │三民路一九二│ │單槍影機一台、SHARP MODELV│
│ │ │號 │ │L-H860U液晶顯示攝錄放影機 │
│ │ │ │ │一台,價值總共新台幣,扣得│
│ │ │ │ │一字起子、十字起子及扳手各│
│ │ │ │ │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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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八月│「老K」(約三│電腦一部、行動電話十一部、│
│ │ 不詳 │二日零時三十│十多歲)、以起│電話機一部、洋酒一瓶、裝飾│
│ │ │分;台中市某│子破壞門鎖 │品四個 │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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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八月│ 同右 │電腦五部(整組主機含外殼新│
│ │ │二日三時;彰│ │台幣約十五萬元)、十三部(│
│ │ 魏顯隆 │化縣員林鎮莒│ │硬碟、CPU、光碟機RAM及風扇│
│ │ │光路五二四號│ │約二十三萬元)、八部液晶螢│
│ │ │三樓 │ │幕(八萬元)遭竊、價值共約│
│ │ │ │ │新台幣四十六萬元。扣得起子│
│ │ │ │ │七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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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三年一月│鄧文龍,以起子│走廊鐵窗破壞沒有損失(向蘆│
│ │ │十六日;台北│鉗子、扳手拆卸│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報案)。扣│
│ │ 廖乾良 │縣盧洲市民族│鐵窗 │得起子九支、鉗子一支、扳手│
│ │ │路四0八巷十│ │二支、手套二副、膠袋一綑、│
│ │ │六號 │ │黑色袋子一個 │
│ │ │ │ │ │
├──┼────┼──────┼───────┼─────────────┤
│ │ │九十三年一月│「白猴」,以起│筆記型電腦四台、PDA一台, │
│ │ 戌○○ │十二日;台北│子破壞門鎖 │約新台幣十五萬元 │
│ │ │縣板橋文化路│ │ │
│ │ │一段二四七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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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三年一月│ 同右 │電腦十二台、一部投影機,總│
│ │ 簡宏汶 │十二日;新莊│ │共約新台幣三十二萬元 │
│ │ │市○○路三五│ │ │
│ │ │0號 │ │ │
├──┼────┼──────┼───────┼─────────────┤
│ │ │九十三年二月│「白猴」,以起│SONY數位相機乙台、電腦主機│
│ │ │二十日;新莊│子破壞鐵門 │四台、電腦螢幕四台、筆記型│
│ │ 己○○ │市○○路三五│ │電腦乙台等物品(已拆卸至於│
│ │ │三號一樓 │ │地上準備帶走)新台幣約二千│
│ │ │ │ │元左右(向新莊分局光華派出│
│ │ │ │ │手套一副。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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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害人 │ 行竊時地 │共犯及作案 式│附記(財損及扣得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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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年十一月│「大隻」(年約│CPU450型三十五個、HD三十五│
│ │ │二日;臺北市│三十餘歲)起子│個、RAM三十五個、外殼四個 │
│ 1 │ 丙○○ │重慶南路一段│、扳手破壞門鎖│、CPU733MHZ型五十二個、HD1│
│ │ │九十九號三樓│ │5G五十一個、AQPELLSA十一個│
│ │ │、四樓 │ │、L型外殼十一個、平板外殼 │
│ │ │ │ │六個(向中正一分局介壽派出│
│ │ │ │ │所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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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二年十二│「大隻」入內行│電腦主機六部、雷射印表機一│
│ │ │月二十三日;│竊,子○○把風│部、 CPU四顆、硬碟一個(約│
│ 2 │ 卯○○ │臺北市南京東│ │新台幣二十四萬)(向中山分│
│ │ │二段五十六號│ │局長春派出所報案) │
│ │ │八樓、十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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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年十二月│ 同右 │電腦主機五部及周邊設備(約│
│ │ │二十三日;臺│ │新台幣十五萬)(向中山分局│
│ 3 │ 壬○○ │北市○○○路│ │長春派出所報案) │
│ │ │二段五十六號│ │ │
│ │ │九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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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年十二月│ 同右 │電腦主機二部、CPU二個、RAM│
│ │ │二十三日。臺│ │二個、DISPLAY二個、FDD二個│
│ 4 │ F○○ │北市○○○路│ │、HD二個、CDROM二個、音效 │
│ │ │二段五十六號│ │卡二個、CASEPOWER一個、MOD│
│ │ │四樓 │ │E一個、網路卡二個、接線器 │
│ │ │ │ │一個、YAMAHA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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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十年十二月│ 同右 │電腦主機三部、零錢、美金(│
│ │ │二十三日;臺│ │約新台幣七萬元) │
│ 5 │ 未○○ │北市○○○路│ │ │
│ │ │二段五十八號│ │ │
│ │ │六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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