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楊添進
上 訴 人 楊添福
上 訴 人 楊水圳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黃浩章
視同上訴人 林信雄
視同上訴人 林原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銀英
視同上訴人 林俊傑
訴訟代理人 林錦鍊
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訴訟代理人 陳敬明
複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邱傑勤
複代理人 傅武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