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1號
原 告 喬富整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方妤
被 告 紅威媒體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 0 巷000 號,此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76 頁);原告復未主張有何合意管轄之約定或特別 審判籍規定之適用。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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