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字第31號原 告 賴金明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被 告 賴明富 賴秱演 賴森根 賴建文 賴建武 賴怡心 賴怡瑄 賴彥宇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鄭采媛被 告 林振慶 林振常 賴勝川 賴勝信 賴坤輝 賴宜鴻 賴宜懋 賴杉棍 賴勝山 賴黃物 賴金約 賴金標 陳建邦 陳宥均 賴足 施富村 施定玉 藍賴緣 許賴匹 陳朝清 陳寶忠 陳文芳 陳誌湧 張維良 陳秀蕉 梁銘鴻 梁文彥 梁文慧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06 年8 月3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關於遺產標的欄中「附表二編號」部分,均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顯係誤繕 ,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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