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5年度,31號
CHDV,105,家簡,31,20170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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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字第31號
原   告 賴金明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賴明富
      賴秱演
      賴森根
      賴建文
      賴建武
      賴怡心
      賴怡瑄
      賴彥宇
上1人之
法定代理人 鄭采媛
被   告 林振慶
      林振常
      賴勝川
      賴勝信
      賴坤輝
      賴宜鴻
      賴宜懋
      賴杉棍
      賴勝山
      賴黃物
      賴金約
      賴金標
      陳建邦
      陳宥均
      賴足
      施富村
      施定玉
      藍賴緣
      許賴匹
      陳朝清
      陳寶忠
      陳文芳
      陳誌湧
      張維良
      陳秀蕉
      梁銘鴻
      梁文彥
      梁文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06 年8 月31日所為之
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關於遺產標的欄中「附表二編號」部分,均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顯係誤繕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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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