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順利興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淋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記載被告順利興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固記載被告順利興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利 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松淋,惟查順利興公司業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間解散 ,依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應行清算,且於清算範圍 內,視為尚未解散。因該公司之組織章程,就公司解散時之清算人,未予訂定, 則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係以董事為清算人。經查順利興公 司之董事,除陳松淋以外,尚有陳燦勳、陳連海、許友河及林天生等人,揆諸前 揭說明,被告之法定代理權有欠缺,原告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補正。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銘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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