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54號
CHDV,105,司執消債更,54,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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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袁美鵬
代 理 人 蔡嘉容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兼送 林湘凌
達 代 收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 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27點第1款第1、3目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 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現任職於三五橡膠廠股份有限公 司,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約新臺幣(下同)40,000元,查有勞 保投保資料,未受有社會福利給付,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函覆債務人有保單解約金46,054元,其餘查無債務人其 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 裁定、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債務人之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 細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彰化縣政府回覆 查無社會補助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回覆債務人無請領勞工 保險及就業保險給付函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 可稽。
㈡、依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1,270元、伙食費11,500 元、健保費898元、加油費500元、電話費1,600元、醫療費 600元、債務人未成年子女(次女,94年1月間出生)及債務 人之母扶養費共9,000元,合計每月必要支出25,368元,依 其支出之項目及金額,並未逾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可堪認 屬合理且必要之生活費用。
㈢、依債務人每月薪資約40,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25,368元 後,每月餘14,632元可供清償,另債務人之新光人壽保單價 值準備金46,054元,債務人亦願提出等值金額清償,則保單 價值準備金以72期平均計算,每期約可增加清償金額639元 ,則每月平均約可餘15,271元可供清償。核附件所示更生方 案,以一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額15,272元,達上開每月可 處分所得扣除每月總支出餘額之100%,足見債務人降低自 己必要之生活支出,且堪認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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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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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15,272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58.85%。 │
│5.清償總金額:1,099,584元。 │
│6.債務總金額:1,868,245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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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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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223,909 │11.98 │ 1,830 │
│ │限公司 │ │ │ │
├──┼───────────┼─────┼───┼───────┤
│ 2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530,195 │28.38 │ 4,334 │
│ │司 │ │ │ │
├──┼───────────┼─────┼───┼───────┤
│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842,558 │45.11 │ 6,888 │
│ │限公司 │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191,756 │10.26 │ 1,568 │
│ │限公司 │ │ │ │
├──┼───────────┼─────┼───┼───────┤
│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79,827 │4.27 │ 652 │
│ │司 │ │ │ │
├──┼───────────┼─────┼───┼───────┤
│總計│ │ 1,868,245│ 100 │ 15,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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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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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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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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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