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原 告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兼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凃春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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