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93年度,231號
MLDV,93,苗小,231,200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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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陳慧生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民事庭法官 李麗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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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