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919號
CHDM,106,訴,919,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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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9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進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106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
民國106年9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于捷
  書記官 黃鏽金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蕭進源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注射 針筒貳支、塑膠鏟管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蕭進源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5月23日晚間9時許,在彰化縣二水 鄉彰雲大橋下,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於針筒,以 注射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犯施用毒品罪遭通緝,於106年5月24 日上午10時35分,為警在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號前緝獲,經附帶搜索,扣得注射針筒2支、塑膠鏟管1支, 員警於同日上午11時1分許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 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三、沒收部分:
查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塑膠鏟管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施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業經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
四、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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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