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38號
SLDV,106,訴,838,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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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8號                                                      
原   告 陳佳揚 
      陳伶伶 
被   告 何欣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本件訴 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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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