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10號
HLDM,93,附民,10,200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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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О號
  原   告  松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東基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
  被   告  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二、被告未經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乙○○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 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碧 玲
法 官 陳 世 博
法 官 俞 秀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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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竹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