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順清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五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袁雪華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徐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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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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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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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岳龍 │第一商業銀行 │九十二年六│玖仟陸佰貳│0000000 │
│ │ │臺東分行 │月二十五日│拾貳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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