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22號
TTDV,93,除,22,2004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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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屆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八四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昆曄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敏捷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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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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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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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      │台東市信用合作社 │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叁萬伍仟元   │三二三七九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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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