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
原 告 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永安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柒萬叁仟玖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叁萬柒仟肆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肆佰叁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高榮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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