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524號
TNDV,93,訴,524,200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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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
  原   告 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永安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柒萬叁仟玖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叁萬柒仟肆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肆佰叁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高榮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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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安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