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490號
TNDV,93,聲,490,200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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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捐助章程」及「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組織規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市政府於七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南市社福字第一二六 八四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七十一年十月一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 證書(登記簿第九冊、第十九頁第一二三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重要之管 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提請第八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 ,將原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如附件「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捐助章程」 及「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組織規程」,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 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捐助及組 織章程如附件所示「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捐助章程」及「台南市私立 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組織規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 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十條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國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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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