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3年度,8號
TNDV,93,家聲,8,2004041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方朝顯
  相對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天等縣人民法院於西元二00三年(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所為而於西元二00三年(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發生法律效力之(二00三)天民初字第十六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男,西元一九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南縣永康市○○里○○路一一二巷 五十七弄三○號)與相對人乙○○(女,大陸地區人士,西元一九七二年五月十 九日生,住廣西壯族天等縣都康鄉財政所)於西元二00二年八月八日登記結婚 ,因諸多因素,導致兩人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經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天等縣 人民法院於西元二00三年(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以(二00三)天民初 字第十六號民事判決兩造離婚,該判決業於西元二00三年(民國九十二年)六 月十七日發生法律效力而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爰聲請 認可前揭大陸地區所為之民事確定判決,並提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 區公證處公證與原本相同之該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確定生效證明書及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各壹份為證。
三、本院審閱上開書證,認本件聲請並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聲請人 聲請本院認可該准許兩造離婚之大陸地區法院所為之民事確定判決,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後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非訟事件 法第八條第二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
~B法 官 王 獻 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蘇 玲 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