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3年度,6號
TNDV,93,勞訴,6,200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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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被   告 聖家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沈晏羽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 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杭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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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