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執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九日起任職於鎮山集團,不料於九 十三年一月五日下班時間,經公司主管無預警告知已被資遣,隔日即可不用上班 ,嗣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上午十時許經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協調,資方 同意給付聲請人未付工資(五日工資,七日特休工資)、慰問金等共新台幣(下 同)三萬二千元,迄今未給付,爰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云云。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雖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處理勞 資爭議協調紀錄影本一份為證,惟前開調解之當事人為鎮山宅易修室內裝修有限 公司,並非相對人個人,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個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屬無 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