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654號
TNDV,91,訴,654,2004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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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四號
  原   告  寅○○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複 代理人  F○○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O○○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G○○
  被   告  D○○李清
  被   告  S○○李清
  被   告  玄○○李清
  被   告  Q○○○李
  訴訟代理人  D○○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午○○李清
  被   告  E○○李清
  被   告  申○○李清
  被   告  丁○○李清
  被   告  戊○○李清
  訴訟代理人  D○○
  被   告  A○○
  被   告  宇○○
  被   告  黃○○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B○○
  被   告  地○○
  被   告  丙○○
  被   告  李友中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卯○○
  被   告  C○○○
  被   告  子○○
  被   告  辰○○
  被   告  丑○○
  被   告  酉○○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未○○李國
  被   告  癸○○
  被   告  甲○○○
  被   告  庚○○
  被   告  辛○○
  被   告  宙○○
  訴訟代理人  L○○
  被   告  巳○○
  被   告  戌○○
  被   告  天○○
  被   告  壬○○
  被   告  己○○
  被   告  亥○○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
  訴訟代理人  M○○
         T○○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I○
  訴訟代理人  H○○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
  訴訟代理人  R○○
         P○○
         N○○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何清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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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