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四號 原 告 寅○○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複 代理人 F○○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O○○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G○○ 被 告 D○○李清 被 告 S○○李清 被 告 玄○○李清 被 告 Q○○○李 訴訟代理人 D○○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午○○李清 被 告 E○○李清 被 告 申○○李清 被 告 丁○○李清 被 告 戊○○李清 訴訟代理人 D○○ 被 告 A○○ 被 告 宇○○ 被 告 黃○○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B○○ 被 告 地○○ 被 告 丙○○ 被 告 李友中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卯○○ 被 告 C○○○ 被 告 子○○ 被 告 辰○○ 被 告 丑○○ 被 告 酉○○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未○○李國 被 告 癸○○ 被 告 甲○○○ 被 告 庚○○ 被 告 辛○○ 被 告 宙○○ 訴訟代理人 L○○ 被 告 巳○○ 被 告 戌○○ 被 告 天○○ 被 告 壬○○ 被 告 己○○ 被 告 亥○○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 訴訟代理人 M○○ T○○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I○ 訴訟代理人 H○○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 訴訟代理人 R○○ P○○ N○○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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