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416號
TPDV,93,除,1416,200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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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一六號
  聲 請 人 計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六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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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六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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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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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台灣銀行營業部 │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叁萬伍仟元 │BB0五七二九八│ │
│ │行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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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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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計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