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三五號
聲 請 人 陳秋鳳即東來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二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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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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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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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西門分│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貳萬柒仟肆佰捌拾肆│ET三七九三四一│ │
│ │司徐旭東 │行 │ │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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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