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二三號
聲 請 人 普洛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三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同年二月二十四日、 同年三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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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三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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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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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禹溪 │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 │壹拾伍萬陸仟陸佰玖│KA四0八八七八│8 │
│ │ │行 │ │拾貳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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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松山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 │壹拾柒萬陸仟壹佰肆│AZ四二九八三五│7 │
│ │司 │ │ │拾捌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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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松山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壹拾肆萬參仟捌佰貳│AZ四二九八四四│8 │
│ │司 │ │ │拾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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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威毅營造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景美分│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貳仟伍佰貳拾元 │GX0八二七0八│7 │
│ │ │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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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板信商業銀行松江分│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貳仟伍佰貳拾元 │SJ000四0五│7 │
│ │司 │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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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富邦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壹萬參仟陸佰伍拾元│AG一四五一0一│6 │
│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路分行 │ │ │五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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