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139號
TPDV,93,除,1139,200404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三九號
  聲 請 人 五大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七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福士達企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新店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陸萬參仟捌佰玖拾元│CD一二0七二 │ │
│ │黃祿茵 │ │ │ │0三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1/1頁


參考資料
五大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士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