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511號
TPDV,93,重訴,511,200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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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一號
  原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丁○○、廖陽華、廖
  苡均乾源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丁○○、廖陽華
  、廖苡均乾源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
     捌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拾捌萬柒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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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乾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