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467號
TPDV,93,重訴,467,2004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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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七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贊
  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
  被   告 宏通綜合商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年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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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通綜合商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