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417號
TPDV,93,重訴,417,200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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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庚○○
  訴 訟 代理人 甲○○
         己○○
  被    告 朝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八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內給付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朝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朝新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以被告乙○○丙○○丁○○、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一份, 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柒佰肆拾捌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清償期為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並約定分期攤還本金 、利息,若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且約定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朝新 公司除繳納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之利息,及本金壹佰萬元外,即未依約 清償,依前述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朝新公司尚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爰分別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三、證據: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清償明細、利率表各一份,授信約定書五份為證 。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朝新公司、乙○○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朝新公司、乙○○對於本件借款債務,予以自認,但目前無力清償 本件借款債務。
二、被告丙○○丁○○、戊○○部分:
被告丙○○丁○○、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理 由
甲、程序上之事由:
被告丙○○丁○○、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朝新公司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以被告乙○○丙○○丁○○、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柒佰肆拾捌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 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清償期為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並 約定分期攤還本金、利息,若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且約定逾期清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詎被告朝新公司除繳納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之利息,及本金壹佰 萬元外,即未依約清償,依前述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朝新公司尚欠原 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爰分別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語。被告 朝新公司、乙○○則對於本件借款債務,予以自認,但抗辯目前無力清償本件借 款債務。被告丙○○丁○○、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清償明細、利率表各 一份,授信約定書五份為證,核屬相符,亦為被告朝新公司、乙○○所自認,自 堪信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 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朝新公司於系爭借款因未依約繳納分期款 ,該借款視為到期後,依首揭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 款之責任。末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 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亦著有 明文。本件被告乙○○丙○○丁○○、戊○○擔任被告朝新公司之連帶保證 人,如前所述,則依前述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之意旨, 被告乙○○丙○○丁○○、戊○○自應就被告朝新公司向原告借貸之借款, 與被告朝新公司連帶負擔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依上訴利益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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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