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356號
TPDV,93,重訴,356,200404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丁崧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丁○○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乙○○、甲○○、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
     肆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伍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