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97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張敬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506號
),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經查:被告張敬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 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6年5月23 日執行 羈押;復經本院於106年8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爰 自106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嗣被告因另案需執行 有期徒刑7月、3月,經檢察官借提執行,而於106年9月11日 移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此有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故本院羈押程序已經終止,被告再聲 請停止羈押,乃無實益,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