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935號
TPDV,93,訴,935,200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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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日康運動健康器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捌拾肆萬伍仟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拾伍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二、陳述:被告日康運動健康器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日康公司)以其餘被 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三 百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五計算,並隨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 整,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清償期為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詎被告屆期未依約清 償,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依兩造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款約 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債務,原告雖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 參與分配,惟尚未受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三、證據:提出本票一紙、授信約定書三張、連帶保證書影本一紙為證。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同一筆三百萬元之貸款,原告已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參與分配。三、證據:提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一份為證。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票一紙、授信約定書三張、連帶保證書一紙 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原 告就系爭借款已聲請參與分配等情,惟亦自承僅收到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處之分配表,尚不知如何分配等語,故原告陳稱:分配表是先給各債權人表示意 見,尚未受償分配表之款項等語,應堪採信。被告日康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 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 ,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紀文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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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康運動健康器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