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二號 原 告 日白壽臺生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被 告 惟傳生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