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513號
TPDV,93,訴,513,200404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一三號
  原   告 朗羅‧葛拉即
  訴訟代理人 郭疆平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中國郵報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以裁定命原告補
繳裁判費,其中第一項損害賠償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
,而第二項刊登道歉啟事之訴訟標的價額不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
報於英文中國郵報報頭刊登七點五公分乘以七點五公分之道歉啟事所需要之費用,並
提出相關費用之證據資料,並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之標準(如後附)
,計算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
以萬元計算。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郵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