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七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年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年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貳萬壹仟玖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壹仟玖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本件訴之聲明及事實證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
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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