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九號
原 告 立天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綜
被 告 維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禮銓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 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聲 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以前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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