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212號
TPDV,93,訴,1212,2004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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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二號
  原   告 名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祐
  被   告 絲黛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謝幼花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 ,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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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絲黛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