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二號
原 告 名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祐
被 告 絲黛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謝幼花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 ,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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