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懸賞廣告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19號
SLDV,106,訴,519,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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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519號
原   告 葉娟華
訴訟代理人 吳昱圻律師
原   告 蘇偉誠
      許榮昌
被   告 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訴訟代理人 曾毅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懸賞廣告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蘇偉誠許榮昌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彩公司)為 建全公益彩券銷售制度,避免經銷商間惡性競爭,前於民國 106年1月12日舉辦「106年檢舉公益彩券經銷商涉及未依券 面金額銷售彩券獎勵方案(下稱系爭獎勵方案)」:以檢舉 人若發現台灣彩券經銷商、代理人或僱員涉及未依券面金額 銷售彩券之行為,經檢舉人提供相關具體事證檢舉,並經查 證屬實者,即發給檢舉獎金新臺幣(以下同)5仟元,原告 等人於106年1月14日知悉此懸賞廣告之內容後,便於當日致 電被告客服中心詢問本件懸賞廣告檢舉人是否須實際向彩券 經銷商購買未依券面金額銷售之彩券,始符合本件懸賞廣告 之要件,經被告台灣彩券客服中心表示無庸實際購買,只要 證明台灣彩券經銷商、代理人或僱員有涉及未依券面金額銷 售彩券之行為即可。原告等人基於信任被告公司會如實履行 懸賞廣告之內容,便即刻花費上萬元購買數支針孔側錄眼鏡 ,且不惜花費數日之時間、勞力成本,跑遍台北、新北、桃 園將近上千間彩券經銷商,為被告查證是否有台灣彩券經銷 商、代理人或僱員涉及未依券面金額銷售彩券之行為。嗣後 ,經原告等人於同年1月13日檢舉14間、1月14日檢舉18間、 1月15日檢舉53間、1月16日檢舉2間、1月17日檢舉22間、1 月18日檢舉17間、1月19日檢舉21間、1月20日檢舉20間、1 月21日檢舉19間以及1月25日檢舉23間,以上合計共有209間 台灣彩券經銷商、代理人或僱員有涉及未依券面金額銷售彩 券之行為。詎被告公司於收受原告等人所寄出之檢舉函及相



關影片事證後,竟拒絕給付懸賞廣告報酬104萬5千元予原告 等人,甚至於106年1月26日修改被告公司網站上懸賞廣告之 公告,註記:經銷商必須要有收受價金並交付彩券(亦即檢 舉人必須實際購買彩券)始符合檢舉要件,並於當日致電予 原告表明不會給付懸賞廣告之報酬一事。惟原告等人所檢附 之檢舉函及相關影片事證,均係在被告台彩公司於106年1月 26日修正公告之前,縱使被告台彩公司於106年1月26日修正 註記獎勵公告之條件,亦不得溯及既往,剝奪原告等人於 106年1月26日前已取得懸賞廣告之報酬請求權,是衡諸誠信 原則及衡平原則,被告拒絕給付原告等人懸賞報酬之理由, 顯悖於誠信原則,委不足採。爰依民法第164條之懸賞廣告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4 萬5千元,暨自起訴書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則以:
系爭獎勵方案第三點適用範圍規定:「發現公益彩券電腦型 彩券經銷商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以下合稱經銷商)、代理 人、僱員有折價銷售彩券之行為。『折價銷售彩券範例』說 明:範例一:支付2,000元,實際購得面額超過2,000元之彩 券。範例二:購買面額2,000元彩券,實際支付金額低於2,0 00元。範例三:經銷商販售價格高於彩券券面金額,且經銷 商另行提供獎金。範例四:於網路平台販售且售價低於彩券 券面金額。」獎勵方案第6點第2項並說明「檢舉案件檢附之 事證不足以確認經銷商違規行為者。例如:檢舉函描述之事 實不足以構成未依券面金額銷售彩券之行為或檢附之具體事 證不足以證明涉及未依券面金額銷售彩券」,將不予發給獎 金。另,檢舉方案第8點說明,本公司(即被告)保留隨時 修改、變更、取消本方案及對本方案之所有事宜作出最後解 釋及決定之權利。經檢視原告所檢附之檢舉影像並據以查證 ,並未發現遭檢舉之經銷商有違規交易行為,原告等僅以口 頭詢問方式,向經銷商或相關從業人員詢問,購買一定數量 彩券是否有折扣,無法證明原告等或其他第三人有實際購得 彩券或實際支付價金之情事(如前述範例一及範例二),亦 即無法直接證明經銷商有違規交易行為,故原告等並未完成 懸賞廣告指定之一定行為;被告客服人員就原告之詢問僅告 以得提出檢舉,並非告知符合給付獎金之要件,與被告公告 內容並無牴觸,原告提出之檢舉,仍須個別判斷是否足以證 明經銷商有違規銷售之事實,若不足以證明有檢舉獎勵方案 所要求之違規行為,實無理由要求被告給付獎金;原告藉由 話術,例如:「其他的店家都有折扣」,引導被檢舉經銷商



做出可以折價的要約,該檢舉內容顯然不是經銷商經常性的 低價銷售行為,而係經過原告等引誘所產生的個別行為,原 告等所為非但不符合被告舉辦檢舉獎勵方案之目的,更有害 奉公守法經銷商之權益,甚有可能助長不健全之彩券銷售秩 序產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
本件原告主張已完成被告懸賞廣告所定之行為,被告應給付 報酬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主張 爭點厥為:原告是否完成懸賞廣告之行為?原告對被告請求 懸賞廣告之報酬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以廣告聲明對完成 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 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民法第164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又民法第164條第1項所指之懸賞廣告,係以廣告方法使不 特定之多數人得知悉廣告人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 之意思表示。又所謂完成一定行為,乃指完成廣告人於廣告 內容所指定之特定行為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569 號判決參照。復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 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 方法,民法第148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誠信原則,係在具體 的權利義務之關係,依正義公平之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之 內容,避免當事人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自應以權利 人及義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並應考察權利義務之社會 上作用,於具體事實妥善運用之方法(最高法院86年度台再 字第64號判決參照),倘權利之行使或義務之履行有違誠實 信用原則,則債務人尚非不得據之拒絕給付。
㈡經查,系爭獎勵方案第三點範例一及範例二,已載明須「實 際購得」及「實際支付」等文字,此有系爭獎勵方案附卷可 稽(卷16-17頁),就其文義觀之,檢舉人檢附之事證,除 應證明有債權之契約行為外,同時需有物權之交付行為,惟 原告自承僅以口頭向經銷商或相關從業人員詢問,購買一定 數量彩券是否有折扣,尚無法證明有實際購得彩券或實際支 付價金之情事,即與上開獎勵方案之要件不符,況依系爭獎 勵方案第5點規定,尚須經查證屬實始發給檢舉獎金,第6點 亦規定,若所附事證不足以證明未依券面金額銷售彩券,亦 得不發給獎金,而本件被告辯稱其依原告檢舉名單查證,原 告所檢舉之經銷商並未與原告完成交易,亦無其他事證可證 明經銷商有以折價方式銷售彩券予檢舉人以外之第三人等語



,雖為原告所否認,並提出臉書網頁主張有部分彩券經銷商 違規銷售才遭被告要求書寫悔過書云云(卷96頁),然該頁 面係記載:「由於沒有真正成交,所以被叫到台彩(即被告 公司)寫悔過書」等語,益證彩券經銷商並無未依券面金額 銷售彩券之情事,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獎勵方案要點,難認 原告已完成懸賞廣告之行為,其請求被告給付懸賞廣告之報 酬,自無理由。
㈢次查,被告辯以原告係故意以誘導方式向彩券經銷商詢問: 「買整本有優惠嗎?」、「因為我是有問到一本可以折3、 400」等語(卷70頁),為原告所不爭執,並表示曾經被告 公司客服人員肯認得以「釣魚」之方式為之等語(卷84、91 頁),然被告公司客服人員係答以:「我們正常只要經銷商 有直接在作銷售,或者是您口頭上向經銷商詢問,他有口頭 向您告知有作折扣的話,這個都算屬於『能檢舉』的」等語 ,此有原告與被告公司客服人員之對話譯文可參(卷84頁) ,是被告公司客服人員並未明確肯認鈞魚之方式,且係明白 告知原告得提出檢舉,而非告知符合發放獎金檢舉之要件, 與系爭獎勵方案之內容並無牴觸,原告提出檢舉後,仍須個 別判斷是否足以證明經銷商有違規銷售之事實,若不足以證 明有檢舉獎勵方案所定之違規行為,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獎 金。況原告係以其他經銷商有低價銷售之不實話術誘使經銷 商為可以折價之陳述,並非經銷商自始即有低價之意圖,顯 係犧牲他方利益以圖自己之利益,難認係依正義公平之方法 實現權利,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認與誠實信用原 則相違,被告亦得拒絕給付檢舉獎金。
五、綜上所述,原告所提事證僅能證明原告與經銷商間有原告誘 以低價銷售之對話內容,並不能證明經銷商業確實有低價銷 售彩券之行為,難認與系爭獎勵方案方案相符,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懸賞廣告之報酬,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無影 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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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