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秉賢
當事人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獅威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貳萬陸仟貳佰玖拾
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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