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258號
TPDV,93,補,258,200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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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秉賢
當事人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獅威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貳萬陸仟貳佰玖拾
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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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獅威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