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三六、三五四號
聲 請 人 乙○○
黃大瑞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七年四月十一日生,
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台北市○○○路○段一六一巷三八號七樓),於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
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智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王俊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