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海商字第三三號
原 告 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秉賢
被 告 獅威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之公司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三段五十巷二十一號二樓,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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